2021年4月14日13时许,周某某在其工作单位一楼车间办公室玩手机,遭到其上司吴某某批评后,其心生不满,从抽屋中拿出一把裁纸刀划伤吴某某颈部。
随后,其挣脱同事阻拦,持刀冲进公司三楼财务室,先后持刀挟持女同事练某某、马某某,并要求面见公司领导。
期间,其先后持刀划伤练某某、卓某某、马某某的手部、颈部等,最后在公司领导的劝说下,其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练某某、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马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检方认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