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离婚案,原告男方在起诉离婚中,要求分割被告女方父母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理由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2004年通过网络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女。起初二人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离婚,两女儿分别由原被告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