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出租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乘客王女士误机的原因是其未预留充足时间,相关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2022年7月7日8点17分,王女士在某网约车平台约车,司机赵师傅接单。然而直到8点46分,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车,赵师傅一听航班起飞时间是9点30分,便一路加速,最终在9点06分到达了首都机场,但王女士最终还是误了机,只好改签了当日10点30分的航班,由此产生改签及其他税费共计958元。
事后,王女士多方投诉要求赔偿均未能解决,遂将赵师傅、出租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并赔偿误工费和改签费。
通州法院认为,根据赵师傅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与王女士的通话记录显示,王女士8点17分下单后,赵师傅已于8点28分按导航到达乘客上车地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王女士上车后,赵师傅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用较短时间将其送抵目的地,未出现故意耽误王女士行程的行为,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乘客误机损失的问题,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本案中司机赵师傅存在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未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龟速行使”等违约行为,造成王女士误机,则应当赔偿王女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