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乘客因过安检时被要求试喝自带的瓶装水,随后将广州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共计48100元。据称,该乘客声称自己喝下的是自装白开水,但由于患有肠胃疾病,喝水后身体不适,给他造成了严重困扰和精神刺激。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乘客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与地铁安检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指出,安检是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手段,乘客应尽可能支持和配合。故正常的安检行为不能轻言侵权;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缺一就难以认定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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