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小谢入职某公司因无故调岗等原因,其被迫离职。
小谢认为,入职十几年来她没有享受年休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故提起诉讼并索赔14.6万元。
法院认为,仲裁时效为一年,故2009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时效,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当事公司共需支付10182.44元。
律师指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影响甚至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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