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法院”官方微信号最新发布了一条借车、带同事上下班等,一旦出事故,多方都要为此负责的事件:
被告彭某从胡某处借来车辆,但不知车辆未年检和未购买保险,彭某驾驶该车带同事黄某上班时,发生事故造成黄某受伤,后者受伤严重,呈现植物人状态。
经交警认定,彭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无责,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于是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其保管的未年检和购买保险的车辆交由彭某上路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彭某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行驶,并违反右侧同行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鉴于其出于好意无偿搭乘黄某去上班,依法可减轻彭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赔偿黄某30余万元,判决彭某赔偿黄某40余万元。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可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这里也提醒大家,出借爱车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其中蕴含的风险,如果自己无法承担,那么还是断然拒绝为好,毕竟某些时候,做好事也是有风险的。
最后提醒大家,驾车上路,遵守交规,提高注意力,安全才是最大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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