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报,被告人鲁某发是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鲁某发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作"UNIVERSAL STUDIOS""HARRY POTTER"注册商标标识,后通过自行加工缝制、委托贴标的方式,生产制作魔法袍、围巾、领带等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环球影城哈利·波特产品。被告人杨某强、鲁某婷受雇于被告人鲁某发,负责对假冒"UNIVERSAL STUDIOS""HARRY POTTER"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挂吊牌、装袋、打包、发货及网店客服等工作,后通过被告人鲁某发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店铺、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对外销售上述商品,其中部分商品销售至北京市通州区张某宁(另案处理)处。
经法院查明,鲁某发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1251410.79元;曾某星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接受被告人鲁某发的委托,按照鲁某发提供的模板和要求,进行打版、印刷,并委托他人生产制造"UNIVERSAL STUDIOS""HARRY POTTER"注册商标标识;经核实,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曾某星非法制造并向被告人鲁某发销售假冒"UNIVERSAL STUDIOS""HARRY POTTER"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193650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112.35元。
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经核准注册"UNIVERSAL STUDIOS"等系列商标,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在中国经核准注册"HARRY POTTER"等系列商标,而被告人鲁某发所使用的商标上均标有"UNIVERSAL STUDIOS""HARRY POTTER"标识,从外观上看与权利人在中国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为牟取非法利益,鲁某发、杨某强、鲁某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鲁某发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